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 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 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2. **定义** :
- 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水平等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 工资协议:关于工资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协议约束力** :
- 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4. **劳动合同与协议的关系** :
-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
- 审查工资协议,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协商内容** :
- 包括工资协议期限、工资分配制度、标准、形式、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
7. **协商代表** :
- 由工会代表职工,未建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
-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人员担任。
8. **协商程序** :
-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协商要求。
- 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 工资协议草案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审议。
9. **协议审查** :
- 工资协议签订后需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审查通过后,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10. **附则** :
- 未做规定内容按《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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